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解釋》的相關熱點,本報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
問:《解釋》規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如何考慮的?
答:刑事打擊、行政監管、公益訴訟和群眾監督是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4個重要途徑?!爸儋I假”者擅長發現違法線索、固定違法證據,索賠意愿強。為更好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有必要發揮“知假買假”者的監督作用。關鍵是如何遏制惡意高額索賠和違法索賠現象。
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確定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督忉尅穼⒅С质称匪幤窇土P性賠償請求的條件統一到“生活消費需要”這一標準之下。這既能發揮“知假買假”者打擊和遏制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作用,又能防止“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
問:目前代購已成為消費者的購物方式之一,針對代購人責任,《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答:《解釋》對不同性質的代購行為規定了不同責任。群眾之間偶發、互助性質的代購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代購為業的代購人屬于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解釋》對代購人的追償權作出規定。代購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后無權向生產者追償。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為目標。代購人系對自身過錯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允許其向生產者追償,不利于打擊和遏制違法代購行為。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2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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