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檢察機關以專項監督為機動車主維權
“車輛交通安全統籌”不是保險 警惕合同“藏貓膩”
一邊打零工,一邊打官司,這是王小軍3年來的日常。
2021年,他的父親王輝因車禍去世,法院判決“交通統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王小軍等了又等,一直沒能拿到賠償款,他不得不邊打零工,邊打官司。“前前后后花了五六萬元,親戚朋友都借遍了。”
幸運的是,維權路上,他并不孤單,至少有3名檢察官、1名律師,在為這個案子四處奔走。
等不到的賠償款
在王小軍的記憶里,父親王輝是個典型的山東漢子,高大壯實,吃苦耐勞。作為家里的頂梁柱,王輝一直在外打工謀生。出事前,他在江蘇省響水縣的一家公司做保安。
2021年4月15日凌晨,58歲的王輝下夜班途中遭遇車禍去世。交管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汪明強負事故主要責任,王輝負事故次要責任。2021年8月,王小軍向響水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響水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汪明強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02萬余元。
經查,汪明強的貨車掛靠在車隊——“藍天”公司名下。事故發生前,“藍天”公司為這輛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并在一家叫“華翔”的交通服務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統籌。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機動車所有人會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分散賠付風險。其中,“交強險”屬于強制保險,購買費用低,賠付金額有限,通常不超過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主要用于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時,賠償第三方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一般保額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
這意味著,發生意外傷亡時,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然而,“第三者責任統籌”與“第三者責任險”,兩字之差,給王小軍帶來了索賠的障礙。
2021年9月,響水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小軍及家屬19萬余元;“華翔”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限額內賠償70萬余元;免除汪明強及“藍天”公司的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王小軍很快收到了“交強險”的賠付款。另一邊,“華翔”公司則派出了一名業務員,專門負責對接王小軍,并承諾“錢是一定會賠的”,“只是公司目前經營不善,周轉不開”。
但漸漸地,王小軍發現,“華翔”的回復越來越敷衍,直到有一天,對方徹底失聯。意識到不對勁,王小軍趕忙與律師何家綺聯系。
出于職業敏感,何家綺在提供企業信用查詢的平臺“企查查”上,搜索了關鍵詞“華翔”,彈出來的信息讓他心里一驚,“企查查”顯示,“華翔”公司涉案600多件,覆蓋山東、河北、廣西、遼寧等全國多地。
何家綺試著撥打其官網預留的聯系電話,不出所料,電話是空號。更糟糕的是,“華翔”公司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
握著一紙勝訴書,卻拿不到賠償款,王小軍頓時覺得“天塌了”。
一份像極了“保單”的合同
從業10余年,何家綺接觸過上百起交通肇事案。按照傳統的機動車理賠方式,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再由“第三者責任險”賠付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但“華翔”公司的種種反常行徑,讓何家綺起疑。他注意到,“華翔”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貨物運輸、企業管理咨詢、代辦車輛年檢、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等,并不包含保險及保險中介業務。
沒有辦理保險業務的資質,“華翔”賣的這個“統籌”服務究竟是不是保險?
反復翻閱合同,何家綺發現,這份“統籌保單”粗看和普通保險單別無二致,從外觀到格式上都“完美”復刻。唯一不同的是,合同里通篇找不到“保險”二字,全都用“統籌”代替。
“當時業務員發給我一個鏈接,跟常規保險看起來一模一樣。我就沒在意,他們發了付款二維碼,我就把錢打過去了。”在貨車司機汪明強和“藍天”公司負責人之后的陳述里,他們從頭到尾都被蒙在鼓里。
汪明強回憶:“他們給我打電話說是正規的保險公司,專門做貨車業務,后續理賠可以打公司客服熱線,有專門的理賠熱線。我根本不知道是‘統籌’,一直以為自己買的就是保險。”
據了解,購買這份“高仿車險”的貨車車主中,有些人是太大意,有些人則是圖便宜。貨車司機李師傅說,重型貨車的保險很貴,新車要1萬-2萬元。統籌則便宜許多,一般只要6000元左右。
“我們司機有自己的圈子,一傳十,十傳百,有一個人買了,其他人聽說便宜,也都跟著買。”老賈是鹽城亭湖人,開了20多年大貨車。之前他聽車友安利“統籌”,總覺得不牢靠,“還是正規保險公司更靠譜”。
“行業互助”不是車輛保險
2012年,我國交通運輸業高速發展,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應運而生。
車輛統籌和“集體互助金”的理念比較相似,指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統籌費,形成一定規模的統籌資金,用于為參與統籌的大型、重型貨車等車輛提供保障。
換言之,其本質是屬于交通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10多年來,這一政策被鉆了空子,逐漸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企業用作非法獲利的工具。
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一般企業設立條件,就可以成立車輛統籌公司。他們名義上是“行業互助”,實際上卻在售賣“保險”。但他們申報的經營業務并未涉及金融保險領域,也就不用接受金融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
為了警示,區分“保險”與“統籌”,2022年4月26日,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其中明確指出:以“××互助”“××聯盟”“xx統籌”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
文中強調,如有互助計劃、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等以互助保險名義或保險名義進行宣傳,屬于誤導公眾,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部分經營組織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
這一紙說明,也回答了何家綺的疑問:“統籌”不是保險!
因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統籌服務公司不直接承擔賠付責任。
2022年6月30日,王小軍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汪明強、“藍天”公司、“華翔”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申請再審后,王小軍向響水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如何防止更多貨車司機被騙
經過調查,響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徐少皇認為,“華翔”公司無保險業務資質,簽訂的機動車輛統籌合同不是保險合同。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適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相關規定。
2023年2月28日,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鹽城中院”)提出抗訴,指出涉案車輛未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汪明強和“藍天”公司作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就交強險賠付之外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鹽城中院采納了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生效民事判決,汪明強賠償王小軍各項損失69萬余元,“藍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聽到再審判決結果,何家綺覺得一切努力都值了。“最近也接觸了一些類似案件,我和同事都覺得棘手。希望接下來,機動車統籌服務的亂象能夠得以整改。”何家綺說。
截至目前,涉“機動車服務統籌”案件,鹽城市內已有6起,涉案總金額達254萬余元。鹽城檢察機關已就這些案件向法院提出監督意見,法院均已再審改判。據了解,其中4起都與“華翔”公司有關。另外2起案件,則牽涉到一家叫“安宇”的交通統籌服務公司。
“企查查”顯示,“安宇”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目前企業風險共有5717條,已是“經營異常”狀態,并被列為失信人。這兩家統籌公司都位于河北。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主任朱芹說,因為這家企業在外地,他們給“安宇”公司郵寄了通知書。但始終無人接收,寄件原封不動被退了回來。“安宇”公司已人去樓空,責任人都聯系不上。
“交通安全統籌雖具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功能,但統籌合同的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均未納入保險監管范疇。”朱芹表示。
朱芹認為,對于“統籌公司”法律責任的認定,可視統籌的具體情況,如果交通安全統籌確實屬于企業內部為了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開展的,應認定統籌協議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依法依協議確定,參加統籌者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據統籌協議的約定向“統籌公司”追償。
如果一些“統籌公司”故意曲解國家政策,鉆政策空子,突破行業互助限制,擾亂保險市場秩序,視情節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相關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案件辦理中,經搜索發現,類似經營機動車責任統籌的公司在全國有1359家。這些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經營機動車責任統籌業務,因機動車事故糾紛涉訴非常多。”承辦檢察官介紹,各地法院對待此類案件判決不一。
2023年3月,經綜合分析研判,響水縣人民檢察院開發建立了“第三者安全責任統籌被誤判為商業保險”監督模型。
響水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富金介紹說,已在全省開展涉“交通安全統籌服務民事裁判”專項監督,排查出監督線索160條,對符合監督條件的案件依法開展監督。
此外,為避免更多貨車司機受統籌公司夸大宣傳和誘導消費影響而購買此類安全統籌業務,響水縣人民檢察院已依法聯合行政部門主動對轄區內道路運輸行業、汽車銷售公司制發了風險提示函,開展普法宣傳,厘清安全統籌業務與保險業務的區別,提醒司機切莫貪圖省錢,誤以統籌業務代替商業保險。
(文中涉案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張蕖 畢思友 管思慧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超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4年09月25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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